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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甲,曾用名伍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85********,汉族,大专文化,南宁市**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5日、2017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4月4日、2017年6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分别于2017年2月18日、2017年5月5日、2017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南宁市**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伍某甲伙同法定代表人伍某丙、股东卢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等城市开办**店,然后以**营行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经营**店连锁店为名,在**、**等地多次举办招商会和年会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投资100万元即可拥有“**营行”单店49%的股份,从投资人打款45天开始,每个月以单店销售额的10%(包底3万元)作为回报,一直拿到投入资金的2倍为止,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期间,在**、**公司吸收加盟商投资门店有29家(加盟商17名),共吸收资金1798万元。

2.2015年9月至11月,南宁市**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伍某甲、伍某丙、卢某某采取躲匿方式,拖欠苏某等331名劳动者的工资,经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南宁市**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仍不履行限期改正指令,拒不支付苏某等331名劳动者的酬薪共计约27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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