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62********,汉族,大学文化,系邵阳县***镇初级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与“老刚”(另案处理)一起从大祥区罗市镇希移村的山上打猎出来,行至村道时,伍某某手持自制火铳一把,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面铺派出所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伍某某处提取自制火铳一把。伍某某辩称,其所持有的自制火铳系“老刚”所有。经鉴定,伍某某所非法持有的自制火铳为枪支。伍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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