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逮捕。
辩护人何彬,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5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郑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桂P****2宝骏牌小汽车从广西东兴市**路**与梁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伍某某进行交易。在郑某某、梁某某、伍某某将20箱卷烟搬至梁某某所驾驶的桂A****8丰田牌轿车时,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民警与南宁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工作人员联合查处,三人当场被抓获。现场查获大前门牌、利群牌的香烟共计1000条。经鉴定,涉案香烟均为伪劣卷烟,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合计123860人民币元。另查明,郑某某、梁某某、伍某某、陈某某均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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