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象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运油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6月2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郦某某(另处理)在没有取得国家有关经营成品油的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桂林市象山区象塘路仁头村凉亭岭租赁荒山地设立柴油储存加油点。期间,招聘伍某某为运油司机,责装卸油及外出送油。伍某某按运油范围计算薪酬,即桂林市区100元/次、县城150元/次。
2019年6月20日,公安人员对上述柴油储存加油点进行查封,扣押0号柴油125吨、加油机一台、油罐车一辆(车牌号桂C****1)、储油罐7个并现场抽取送检。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检测,在桂林市象山区第二技工学校后面仁头山红色铁门存油点1号、2号、3号、4号、6号、7号油罐内扣押的柴油样品检测结果:闪点(闭口)、密度(20°C)、十六烷指数、硫含量、多环方烃含量、十六烷值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中0号车柴油(Ⅵ)技术要求。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树发公司共销售各种成品油1663.0163吨,销售金额8495962.83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通过家属退出赃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流水、账本等书证;2、同案犯郦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拟作相对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