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2月5日,伍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白杨坪等乡镇的老百姓手中非法收购没有合法来源的野生王锦蛇、乌梢蛇、广花蛇、果子狸,自己驾车前往龙山县转卖给尚某某(已起诉)。尚某某2次通过田某某的中国邮政银行卡转账给伍某某人民币78300元。
2019年12月19日,伍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30日,退缴人民币50000元。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的涉案款物,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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