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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非法采矿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绰号“强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 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先后伙同胡某某、章某某等人组织挖掘机、装载机等机具车辆,在未取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选择凌晨时分实施非法采矿的方式,依次在乐山市市中区**镇**附近钢筋房往高速桥方向约一百米竹林处、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一空地处、乐山市市中区**缜**附近钢筋房处多次非法开采矿石。经乐山**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公司对非法开采现场测绘,刘某某等人在此期间非法采矿统砂石方量为:17708.4方,乐山市价格中心对被开采的统砂石进行价格认定后,其标的价值为:1278546.48元。在该案中,刘某某系该非法开采矿石团伙的首要分子,全面负责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整个非法开采矿石犯罪过程的非法开采地点选择,机具货车组织,工作人员安排,砂石销赃去向。伍某某于2018年12月举报刘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砂石一事,刘某某遂邀约他人对其实施殴打,而后刘某某采取承诺入股的手段将其收编。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刘某某和田某某、伍某某等人,由刘某某提供场地,田某某负责开采、伍某某负责处理关系和记车数、梁某某负责联系挖机在**镇**村**组中铁公司建铁路时留下的钢筋厂内,非法开采地下国家资源统砂石,共计方量为:1000.1,价值为72207.2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定的伍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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