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宁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91991********,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鸥伍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甲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妻子杨某某、儿子伍某乙、女儿伍某丙,从镇宁自治县**乡**村沿**线往镇宁自治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线54KM+800M(***村)路段处时,因避让道路上的狗时操作不当碰撞狗后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伍某甲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伍某甲在现场等待并报警,并在交警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自己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案发后,伍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伍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决定对伍某甲不起诉。
本案无扣押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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