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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甲危险驾驶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不起诉人伍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伍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甲酒后驾驶贵J1****小车从**镇**酒店驶往**镇**村,途经**镇政府门口路段时,被新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伍某甲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26mg/100ml。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伍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等书证;2.伍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伍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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