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村**,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后,于2020年4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25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临时起意在观山湖区北大资源梦想城阳关大道公交站台,用被害人遗忘的钥匙盗窃被害人田某某一辆电动车,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930元,当天伍某某在白云区大山洞被公安机关抓获,电瓶车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伍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罪行较轻,案发后认罪认罚,犯罪的动机是为了工作方便,主观恶性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观山湖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