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伏某某驾驶川R*****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部县火峰乡加油站路段,被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整治酒驾时现场挡获,民警现场对伏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6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提取体内血液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