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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伏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伏某某驾驶川R*****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部县火峰乡加油站路段,被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整治酒驾时现场挡获,民警现场对伏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6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提取体内血液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参与醉驾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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