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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伏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4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伏某某酒后驾驶渝A1****号小型客车从沙坪坝区工人村龙泉新苑小区大门外停车位往小区内停车位行驶途中,与小区内道路右侧停放的一辆小型客车发生擦挂。随即,伏某某与对方司机就车辆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小区保安报警后,伏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赶到现场,接受民警处置。经对伏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查结果为147.2mg/100ml,该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伏某某的供述、证人古某某、曹某某、毛某某证言、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丈量记录及照片、机动车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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