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伏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7********,汉族,大专文化,陆良县**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街**路**号**号。

值班律师:云南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坤。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15时35分,被不起诉人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陆良县中兴路春光路路口100米处,被陆良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伏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43.39mg/100ml。

本院认为,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