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伏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桥**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伏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E7***号小型轿车,从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行驶至敦煌路十字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1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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