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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伏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年11月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伏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E7***号小型轿车,从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行驶至敦煌路十字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1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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