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五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伏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委。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31日经我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N*****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民权县**乡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权县**集*村三岔路左转弯时与行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伏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现民事部分已和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酒精检测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谅解书、公证书、王某某人口信息查询单、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伏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伏某某案发后已对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民权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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