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伏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金湖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伏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不起诉人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日,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以被不起诉人伏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再次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张家港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伏某某先后盗窃被害人蒙某某金手镯1只,价值人民币12445元、盗刷被害人蒙某某的信用卡共计人民币11744元;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伏某某先后以父亲生病、经营淘宝网店为由,骗取被害人蒙某某人民币共计3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港市公安局认定的伏某某涉嫌盗窃、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主观故意证据不足,用于指控的核心证据真实性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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