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伞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6********,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住辽宁省兴城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兴城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伞某某在兴城市西关街皖北牛肉板面店内吃饭期间,与吴某某发生口角,伞某某用拳头对吴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吴某某头颈部、肋部、腿部受伤。经锦州市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伞某某对被害人吴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吴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的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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