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栋**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伦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由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路“顺水鱼庄”餐馆出发,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5mg/100ml。随后,公安人员将伦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1mg/100ml。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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