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82号
被不起诉人伦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村委会**队**村**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2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6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8月4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伦某某与黄某某(不起诉)明知肖某某(化名陈某某,另案处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还提供身份证给肖某某注册东莞市乐榕商贸有限公司、昆龙商贸有限公司,并从中获利12000元(每月获得2000元回报,共6个月)。杨某某(起诉)从2012年认识上家李某某(另案处理),后开始寻找需要增值税的商户,从中获取利益。2012年至2016年间,杨某某帮迦图有限公司、臣塑有限公司、五鑫有限公司及一家一不记得名的公司等四间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杨某某以东莞市乐榕商贸有限公司、昆龙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票额约4731944.68元(税额约804430.32元),从中获利6万多元。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伦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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