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不诉〔2020〕Z548号
被不起诉人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东莞市**印刷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开始,被不起诉人伦某某在没有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一辆改装过的银色长安之星面包车(无牌),在本市**镇**旁边一荔枝园内非法销售汽油,共计销售汽油约78000元,非法获利7800元。2020年3月17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正在为他人加油的伦某某,缴获上述车辆、汽油约280升、加油机等物品。经鉴定,缴获的油品属于92号汽油馏分。案发后,伦某某自愿退回赃款7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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