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伯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伯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伯某某与其配偶任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济南市历城区稼轩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街道**村村北十字路口南200米处,与驾驶电动三轮车自北向南逆向行驶的被害人吕某某相遇。由于道路狭窄,被害人吕某某需倒车让路,在倒车时,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伯某某殴打被害人吕某某头部,任某某殴打被害人吕某某头面部,致使被害人吕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鼻前棘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任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伯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事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被害人申请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以上情节,被不起诉人伯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