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佛山市**区**路**号**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佃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UL****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并被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佃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15.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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