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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但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炉房乡**村公所****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4日,被不起诉人但某某驾骑云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载被害人胡某某)沿曲靖市麒麟区鸡蒿线由北向南行驶,16时45分许行驶至鸡蒿线K18+450M处时,其驾车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时与沿鸡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处的朱某某驾驶的云D*****号小型轿车右前部相撞,造成但某某受伤、胡某某受伤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但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但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帮扶被害人家属扶育子女,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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