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297号
被不起诉人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2号**苑*栋*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3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但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0P****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9.05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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