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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但某某故意伤害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华蓥市**路**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但某某与前妻周某甲相约在华蓥市**安置房**栋**单元**楼**号屋内解决感情问题,后周某甲父亲周某乙得知情况便前往该屋内与但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但某某从周某甲家中拿出菜刀将周某乙左大臂砍伤,造成周某乙左上臂皮肤裂伤,左肩部皮肤裂伤,左肩三角肌部分断裂,左肱骨颈开放性骨折,左肩甲开放性骨折。2021年1月15日,经华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时查明:2020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但某某与被害人周某乙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周某乙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但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家庭矛盾所引起,被不起诉人但某某在案发后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但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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