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位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位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位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苏*****小型轿车,沿泗县**镇草中街由西向东行驶,后左转进入**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省道6KM+800M交叉处时,被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依法现场对被不起诉人位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位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20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位某某于2021年1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位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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