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位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及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庙**村**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位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18时40分许,驾驶鲁******号轻型封闭货车沿青岛市即墨区刘家周疃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北路口处左转弯时,遇于某某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沿309省道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于某某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位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检测,被不起诉人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位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赔偿于某某人民币16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位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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