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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位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19〕223号

被不起诉人位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79********,汉族,中专,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 犯罪嫌疑人位某某以自己叫杜某某的假身份和该谈对象,并以母亲生病去世、姐姐去世、房子过户、投资等各种理由向其借钱,后联系不上,诈骗商某某14.5万元;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位某某以自己叫杜某甲的假身份和该谈对象,并以工人被砸伤,开沙厂为由向其借钱,后联系不上,诈骗程某某8000元; 共诈骗以上两人15.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位某某涉嫌诈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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