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位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110231974********,户籍所在地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刃、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位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位某某在自家门口的一个泡沫箱内撒播罂粟种子种植罂粟,于2019年3月6日被建安区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清点被不起诉人位某某共计种植罂粟577株,同日依法予以铲除。经农科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位某某种植的植株样本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本院认为,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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