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位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5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位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位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鄂M*****号“隆鑫”牌二轮摩托车从本市某甲镇某甲村驶往某乙镇某乙村,当车行至某乙村**组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位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位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位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犯罪嫌疑人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位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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