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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佐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佐某某,男,1974**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6204021974********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号**幢**单元**室,现住白银区北京路****号**单元**室。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佐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牌二轮摩托车,从白银区**烤肉店出发,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足浴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佐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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