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81号

被不起诉人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1968********,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住石门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佐某某与朋友田某某在其家中吃晚饭,席间,佐某某喝了约2两左右牛栏山牌白酒。当日20时15分许,佐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石门县**镇**社区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结果为91mg/100ml。经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7mg/100ml。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