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佐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乡**村**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3日,犯罪嫌疑人仲某某在德惠市注册成立德惠市**经贸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相继聘任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任经理、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任业务主管、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任副主管、犯罪嫌疑人吕某某为公司会计。公司内设售前组、售后组、物流组等部门,招聘被不起诉人佐某某、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丛某某等一百余人担任业务员,进行公司化运作,以电视购物形式销售商品。2018年11月,该公司通过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包商)采购由山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经授权使用北京**国际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的“百年扁氏”商标进行包装的远红外磁疗贴(二级医疗器械),作为该公司的销售产品,在全国各地电视台投放广告,对该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吸引风湿骨病患者的关注,在被害人拨打广告中的热线电话后,其电话号码即被自动记录于公司话务系统,之后,由公司业务主管将该电话号码分配给售前组的业务员,通过回拨电话方式进行产品推销。在推销过程中,业务员按照《话术单》及公司培训的内容,假冒健康顾问身份对被害人进行“问诊”,夸大病情危害后果,故意引发被害人对自身疾病的心理恐慌(内部称之为“下危机”),同时,虚构、夸大产品成分、功效,谎称“百年扁氏”磁疗贴是传承了300年的国家保密配方、含有七虫七草名贵药材,将对风湿骨病引起的疼痛仅具有辅助治疗作用的医疗器械,夸大为集热疗、磁疗、炙疗于一体,具有彻底根治骨病的神奇功效的产品,继而又以企业开展惠民活动为诱饵,将以每盒3.50元价格购进的磁疗贴以每10盒(一个疗程)395.00元的高价销售给被害人。被害人购买远红外磁疗贴后,该公司物流组在通过快递发货时,在产品中附赠非法印制的“古必舒”痹欣片(非处方中药)宣传广告,开始进一步实施诈骗,由售后组业务员进行电话“回访”,以与售前组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再次高价购买该产品。在确定销售订单后,由物流组负责对该订单进行核单、跟单、发货,最后以货到付款方式取得钱财。现已核实,自2019年1月至10月案发前,该公司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周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55443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7,372,617.00元。
在实施上述犯罪活动中,被不起诉人作为话务员,负责电话销售产品,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6,789.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鉴于其系从犯,没有直接占有诈骗所得财物,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决定对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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