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小青销售假药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于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于都县**镇**巷**号,个体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于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于都县**镇**街经营“****成人店”,期间,何某某从淘宝网上以每盒50元的价格购买17盒(含赠送2盒)万艾可枸缘酸西地那非片,后有一个推销员(姓名信息不详)上门免费向何某某提供2盒万艾可枸缘酸西地那非片样品。何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的17盒万艾可枸缘酸西地那非片,其出售了11盒,其中4盒以90元/盒的价格出售,7盒以75元/盒的价格出售,非法牟利共335元,剩余的6盒及推销员提供的2盒样品共8盒万艾可枸缘酸西地那非片于2017年8月14日被于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扣押。上述万艾可枸缘酸西地那非片经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系假冒产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根据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何某某销售的“万艾可枸缘酸西地那非片”系假药,于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5日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