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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丁非法侵入住宅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丁,曾用名无,男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组,住贵阳市云岩区**附近**出租屋,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丁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2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和张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新街路176号住处内被何某甲、何某丙及何某丁持钢管非法侵入住宅,殴打张某某导致其多处软组织受伤,被害人刘某某因害怕受到人身伤害从二楼窗口跳下致摔伤,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何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何某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何某丁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故决定对何某丁相对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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