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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丙非法侵入住宅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丙,曾用名何某戊,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住贵阳市云岩区**村**出租屋,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9日2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和张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新街路176号住处内被何某甲、何某丙及何某丁持钢管非法侵入住宅,殴打张某某导致其多处软组织受伤,被害人刘某某因害怕受到人身伤害从二楼窗口跳下致摔伤,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何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何某丙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故决定对何某丙相对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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