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居住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房。200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8日晚上,郑某某、黄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到赤坎区体育南路文保公寓停车场取车时,因收费问题,林某某与停车场保安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发生口角。随后,林某某等人在聚味香饭店门口乘坐邝某某的小车(粤GA****)准备离开时被何某乙拦停,何某丁、何某己持伸缩棍对坐在小车内的林某某进行殴打。林某某逃出小车后,何某乙、何才保、何某丙、何某戊、何某己、何某甲等人围上去,继续对林某某进行殴打,后林某某被朋友送往医院治疗。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19年11月20日,何某丁、何才保、何某丙、何某己、何某戊、何某乙、何某甲等人向林某某赔偿人民币50万元,并取得了谅解。2020年10月3日何某乙、何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何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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