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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乙涉嫌寻衅滋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3********,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煤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现住盘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丙、何某甲、何某乙,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在贵州省盘州市**街道**中路**酒店KTV包房喝酒唱歌,何某甲与刘某某在包房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在大厅打架,何某甲、何某乙、张某某先后对刘某某拳打脚踢,后何某丙将KTV电梯口的一个迎宾台推倒在地,保罗利亚KTV服务员秦某某劝架,何某甲打了秦某某一下,在KTV电梯口处,被害人薛某某劝何某丙等人不要在KTV闹事,何某丙、何某甲、何某乙、张某某、雷某某将薛某某打倒在地并对其拳打脚踢,致薛某某左眼受伤。2019年10月16日,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何某丙、何某甲、何某乙,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共赔偿被害人薛某某30万元人民币,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薛某某的谅解;刘某某对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张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被不起诉人何某丙、何某乙、何某甲,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盘)公(司)鉴(法临)字【2019】345号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试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何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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