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乙、何某甲在黄平县**镇***村段重安江处江边使用电鱼机捕鱼,被黄平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白条鱼11条,捕鱼工具一套、塑料桶一只。被不起诉人何某乙、何某甲于2020年12月1日上午购买鱼苗到黄平县**镇重安江河段进行增殖放流,并于同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何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进行增殖放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从轻处罚;何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乙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物证移送黄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