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乙、何某甲在黄平县**镇***村段重安江处江边使用电鱼机捕鱼,被黄平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白条鱼11条,捕鱼工具一套、塑料桶一只。被不起诉人何某乙、何某甲于2020年12月1日上午购买鱼苗到黄平县**镇重安江河段进行增殖放流,并于同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何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进行增殖放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从轻处罚;何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乙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物证移送黄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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