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何*,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汉族,高中文化,金*县“***幼*园”**司*,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县,住金*县**镇**南路***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金溪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07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驾驶赣F**6**中型*用*车在***国道金*县**镇***村路口路段自东向南左转弯时,遇余**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自南向北行驶在***国道,因何*驾车转弯时未避让直行车辆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余**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何*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何*向**县公安局自首。同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何*与被害人家属签订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本院认为,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何*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何*与被害人家属签订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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