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晚23时28分,被不起诉人何某酒后驾驶贵B****号小型轿车由六枝城区沿贵烟线往水城方向行驶至169KM+200m处时,碰撞由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孙**肇事,造成孙**受伤和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负次要责任;2020年7月16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的何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片、天网监控视频及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信息等相关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