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海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遂宁市人,家住海南省三亚市**区**路**号****别墅**栋,现住海口市美兰区**岛*****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华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饮酒后驾驶川JR****小型客车从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事外酒吧” 停车场离开,途经金龙路、玉沙路,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华区玉沙路椰海大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检验,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张国柱
书 记 员:钟鸿蔓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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