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8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为长沙市雨花区**号**栋**房,住所地为长沙市芙蓉区**路**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和朋友在长沙县**镇“高老庄”饭店吃晚饭时饮酒。饭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搭乘朋友的车至长沙市四星蓝天羽毛球俱乐部。当晚21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木莲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曙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何某某的酒精含量10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带至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长沙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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