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3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X3****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路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1mg/l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