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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19〕11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村**组**号,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号楼**单元202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4点2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姜山镇昌庆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花园小区**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何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4.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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