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何*均,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50718****,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人员,住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乡**。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1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何*均醉酒后驾驶豫RZL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镇平县杏山大道与健康路交叉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均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何*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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