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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壬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壬,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壬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1月1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道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3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壬在自家门口与本组村民某辛某戊**组**组里财务问题发生争吵,何某辛先用拳头打了犯罪嫌疑人何某壬面部一拳,接着,何某戊也用拳头击打犯罪嫌疑人某壬头、面部,犯罪嫌疑人何某壬妻子何某乙见状,把犯罪嫌疑人何某壬推进屋里并将大门拴起来。随后,犯罪嫌疑人何某甲夫妇(何某辛父母)及何某己夫妇(何某戊父母)闻讯也往现场赶。何某戊用脚踢开犯罪嫌疑人何某壬家大门,把犯罪嫌疑人何某壬拉出来,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何某壬往犯罪嫌疑人何某甲腹部打了一拳,犯罪嫌疑人何某甲被打蹲在地上,抱着犯罪嫌疑人何某壬的脚将何某壬抱倒,何某辛、何某戊用脚踢伤犯罪嫌疑人何某壬左腰部等处,后被村民劝散。22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甲、何某壬双方先后到达道县人民医院就诊。双方见面又发生争吵,在道县人民医院大厅门口坪子上,犯罪嫌疑人何某甲用拳头击打犯罪嫌疑人何某壬头、面部等处,犯罪嫌疑人何某壬抓住犯罪嫌疑人何某甲的手不让他打,何某癸(何某甲侄儿)见状从后面朝犯罪嫌疑人何某壬左腰部踢了两脚,并用右拳往犯罪嫌疑人何某壬背部打了一拳。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何某壬被伤及致:1、头皮挫伤,鉴定为轻微伤;2、面部挫伤、划伤,鉴定为轻微伤;3、双眼睑钝挫伤,鉴定为轻微伤;4、颈部挫伤,鉴定为轻微伤;5、左手挫伤,鉴定为轻微伤;6、左上臂擦挫伤,鉴定为轻微伤;7、右侧眼眶内壁骨折,鉴定为轻微伤;8、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伴右侧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9、左侧第4前肋,左侧第11肋骨多发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何某甲被伤及致:1、面部划伤(5.0CM),鉴定为轻微伤;2、右侧第8.,9肋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州市道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何某甲的伤是在什么情况下造成的,何某壬的行为是否有正当防卫的情节没能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壬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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