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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公民身份证号:4523241981********。户籍地**:广西兴安**41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河池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由河池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森林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江西赣南**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通过招投标得到河池市“老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桥卜安置点金城江区第六初级中学迁建项目危岩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包人为河池市金城江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工程院拿下工程项目后,交由其分支机构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南宁分院与个体老板黄某某于2020年3月签定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黄某某接得工程后,便请了唐某(不起诉)等10多名工人来到新建的金城江区第六初级中学后背“老虎山”施工,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是黄某某侄子何某。同时工程院指派黄某甲为项目部负责人,负责总管项目部的日常工作、黄某乙为现场施工安全员,经核实两人均无这方面的施工经验及相关资质。2020年3月24日工人正式进场施工。2020年4月下旬,在施工当中要进行浇筑混凝土,因送上山的电压过低,搅拌机动不了。黄某某及何某向项目部负责人黄某乙提议倒混凝土时用人工搅拌,或用发电机在山上发电,但都没有被采纳,工程院坚持要用搅拌机搅拌。2020年4月27日至28日上午,何某组织工人铺设山下至山上接通搅拌机的电缆。在铺设电缆过程中,作为工程院指派现场施工负责人黄某甲、安全员黄某乙从始至终没有到现场监督检查电缆铺设是否规范合格,没有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2020年4月29日下午15时许,何某通过对讲机向唐某指令合上电闸,因使用的电缆不合格,连接不规范,导致接往山上连接搅拌机的电缆线发热短路起火花点燃周边的可燃物引发山林火灾,火灾持续燃烧至29日凌晨2时许才被扑灭,造成大片成林桉树林被烧毁。经鉴定,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591.3975亩。被火烧的桉树损失价格为:119470元。火灾发生后,何某及时打电话报警,主动交待违法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2020年5月14日工程院向河池市林业局转账30万元人民币作为“老虎山”火灾赔偿款。

本院认为,何某某在铺设电缆过程中,使用的电缆不合格,连接不规范,疏忽大意导致酿成火灾。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何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工程院以高于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赔偿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工程院指派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员不具备相关资质,有重大过错和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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