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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14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2日1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何某和何某乙(已被不起诉)等人在博白县**镇**村**队**排**排水问题与何某丙、何某丁两兄弟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扭打,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和何某乙等人拳打、脚踢何某丙、何某丁,致使何某丙、何某丁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何某丁、何某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何某于2020年4月14日到博白县公安局径口派出所自首。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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