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是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与妻子祝某某因离婚存在矛盾,2020年8月27日11时许,何某去祝某某娘家**乡**村看孩子,双方发生口角后撕打,在撕打过程中,何某将被害人祝某甲打伤,经鉴定祝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何某的损伤属轻微伤。2020年11月3日,何某赔偿祝某甲人民币69000元整,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夏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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