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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运检公诉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4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沧州市**小区,个体。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黄骅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黄骅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沧州市**小区,个体。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黄骅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黄骅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黄骅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骅市检察院于2019年6月18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黄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27日10时许,在沧州市运河区浮阳路眼科医院对面绿化带旁,陈某与何某某、任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并撕扯推搡,导致陈某两次摔倒在地,造成陈某右膝关节受伤。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伤情达到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骅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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